土地確權丨忽略這9個問題,或將損失慘重!
時間:2017-11-27 16:00
今年土地確權是一件很重要的事,也許有農民朋友覺得,種地就種地唄,為啥還得確權呢?其實確權是有切實的好處的,不辦理真的會吃虧。今天小編要跟大家說說土地確權的好處,并且整理了確權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的解決方法。
好處一: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
好處二:有利于土地流轉,增加農民收入
好處三:土地確權證可以抵押貸款
但是土地確權也不是簡單的事情,要經過幾道程序,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fā)土地證書等,在這當中很多的問題農民朋友還不明白。
問題一:已經轉入非農戶口的人員,在農村的土地還能確權嗎?
有人會說這不是跟沒說一樣嗎?當然不能啦,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土地確實應該交回。
但是,這樣的轉折牽動了無數的心,當前國發(fā)〔2014〕25號文件精神,轉為非農業(yè)戶口之后也是可以確權的。
文件規(guī)定: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對全家遷入設區(qū)市以上轉為城市戶口,承包地已經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沒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確權登記,不愿意交回的應予確權登記。
問題二:對于承包面積小于實際面積的情況如何確權?
實際生活中,在當地土地種植的,土地的承包面積往往會有小于實際種植面積的情況,這種情況,應該對農戶承包地原四至范圍內的實測面積,應據實確權登記給原承包戶,對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強制收回。
問題三:集體供養(yǎng)“五保戶”的承包地能確權登記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的相關規(guī)定,集體供養(yǎng)"五保戶"的承包地應尊重"五保戶"的意愿,確定是否進行確權登記頒證。集體不能強行收回"五保戶"的承包地作為集體機動地。
問題四: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是怎樣確定的?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代表人。前兩項規(guī)定的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到場確認的,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推選。
問題五:承包土地的調查結果誰簽字?
家庭承包方式的調查結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簽字確認;其他方式承包的調查結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簽字確認。
問題六: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登記簿費用誰承擔?
土地確權的所有費用由集體承擔,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
問題七:土地確權后,又被國家征用了,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1)征收農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體預留一部分給失地農民繳納的社保,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
(2)征收非農民承包的其他集體土地,土地補償費分配給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分配。
根據《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第24條明確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問題八:對于有爭議的土地如何確權?
在確權登記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有糾紛,應盡量通過調解解決,對調解不成的可通過仲裁、訴訟程序,若仍不能處理暫不確權登記,待爭議解決后再進行確權登記。
問題九:過世的村民其留下的土地怎樣確權呢?
(1)土地承包經營主體是戶,在承包期內,按“生不補、死不退,原戶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換承包土地共有人”進行登記。
(2)屬于原戶主單獨居住(無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應交回集體處理。
(3)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確權登記。所收回土地納入集體機動地管理。
以上就是與大家分享的關于土地確權方面的相關知識,希望今天的講解會對大家有所幫助。